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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大修内幕:2015新预算法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预算法全文

2014年10月28日 14:34 来源:互联网  
【预算法大修内幕:2015新预算法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预算法全文】在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看来,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今年8月,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实现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

 《中国经济周刊》:很多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不合法,但为何很少见到因为举债而受到处罚的官员?

  尹中卿: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党纪政纪约束预算行为,罕有实质性处罚。实践证明,缺乏严格有效的问责和法律责任,预算法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产生不了什么作用。针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模糊问题,新法将法律责任从3条3款增加到5条25款。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除了责令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新预算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比如,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此外,还增加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6种情形: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行为。

  “国库管理体制改革仍在探索”

  《中国经济周刊》:修订后的预算法对此前争议颇多的国库管理问题,维持了1994年版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即“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如何考虑的?

  尹中卿:其实在2012年6月的“二审”稿和2014年4月的“三审”稿,都删除了这条规定,并新增一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被外界解读为央行[微博]在国库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将被削弱,从“经理”国库变为“代理”国库。在二审稿公布后的一年多中,对于央行与财政部在国库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能,持不同观点的相关部门和学者之间的争辩热烈。

  不论人民银行[微博]“经理”国库还是“代理”国库,不是对2001年来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实质性的意见,而是认识上的问题。既然大家对这个问题认识还不一致,国库管理体制还在进一步改革过程中,对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就暂不改,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总结探索经验,凝聚共识。

  新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经过否定之否定,新法继续保留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并对财政专户进行限制。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第六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五十九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六十条增加规定,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其实不仅仅是国库管理的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也还存在仍需探索的内容。比如,新法规定“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这样的规定符合“权力权衡”原则指导下的制度建设方向,但是,如何在具体方案上落实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还有待未来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而逐步完善与明确。现阶段的这种表述隐含了对探索过程的准许与鼓励。

  另外,法律制定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和中国配套改革的渐进,本次预算法修改也只能采取有限修改的原则,要认识到并理解法律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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