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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大修内幕:2015新预算法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预算法全文

2014年10月28日 14:34 来源:互联网  
【预算法大修内幕:2015新预算法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预算法全文】在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看来,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今年8月,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实现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

  尹中卿介绍,新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尹中卿认为,新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不仅如此,新法增加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尹中卿认为,新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据悉,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尹中卿表示,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新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新法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新法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尹中卿认为,新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对话尹中卿

  “违反预算法要被追责了”

  《中国经济周刊》:预算法修改后,您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限额、发债规模将怎么确定?

  尹中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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