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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蔡国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

2020年11月06日 13:59 来源:深港在线综合 
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11月6日,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蔡国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11月6日,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蔡国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

  2014年至2017年, 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 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

  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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