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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申领身份证的,须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军人只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属代办申请的,被委托人须在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栏签名,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一)窗口申请:到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二)网上申请: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根据系统提示输入个人资料并选择申请类别;
(三)电话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暂不能选择这一方式):通过中国移动(12580)手机申请、中国联通(10109898)手机申请、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电信信息台96897)申请,根据系统提示输入个人资料并选择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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