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究竟该怎么判?
2008年02月25日 11:18   来源:互联网    【 】 【打印】【关闭

  2008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霆取款案”。整整108天前,2007年11月6日,同是此案,同在广州中院,被告人许霆随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这108天里,许霆案被谁改变了吗?谁又在许霆案中发生着改变?网络民意与传统司法资源在这样一起案件中各自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带着这些疑问,公众在等待着判决,但是,也许连法官都在为难:这个案件究竟该怎么判呢? [详细]
  [许霆案中的冷幽默]  [许霆案发回重审,舆论作用有多大]

许霆:我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变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我想这个机子没多少钱,本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哪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 [详细]

公诉人:有从轻处理的情节,也有从重的情节 
  从轻:许霆盗窃ATM机里面的资金,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其次,从盗窃手段看,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
  从重:在22日的庭审中,许霆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无彻底悔罪表现… [详细]
许霆父:若判我儿十年以上就不给银行退钱 
  许彩亮说,去年6月家人就打算给银行还钱,但由于银行不同意撤销控罪,所以这项承诺至今仍未兑现。“现在即使退钱,检察院仍指控盗窃金融机构,若‘减轻处罚’还判我儿子十年或以上,我不还钱,宁可把这笔钱用在宣传上!儿子被判无罪了,我自然就会向司法机关退钱…” [详细]

辩护人:取款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理由有三: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许霆的行为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详细]
 
网友:听了许霆的庭辩,众多支持者纷纷“倒戈”
  许霆案重审经媒体报道后,不少网友在看了许霆的“我替银行保管钱”等经典自辩语录后,第一时间在网上留言“倒许”,之前几乎是一面倒的支持局面悄然发生改变。有网友指责道:狡辩不能让你很伟大,别把自己搞成人民的斗士… [详细] 

政法教授:许霆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

遗憾的是,许霆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一,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二,案件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三,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详细]

 

案件回顾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已有位网友对本文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深港在线诚招广告代理